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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与被署名人作品有关的艺术伪造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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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面提到,与被署名人作品有关的艺术伪造主要包括艺术模仿和艺术篡改。
对此,按照学术界的观点,可以考虑适用德国《著作权与邻接权保护法》中的有关规定,因为该法第107条(UnzulaessigesAnbringenderUrheberbezeig,禁止署作者名称)第2款对此作出明确规定。
该法第107条第2款规定:如果行为人在一个美术作品的复制件、演绎或改编上署作者名称,使其看上去与原件一样,或者传播它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罚金,但以对该行为在其他规定中没有较重的刑罚为限。
按照德国学者的理解,这一规定保护的不仅是作者的人身权,而且也保护公共利益,即防止对艺术有兴趣的公众把署有作者名称的复制品视为原作。
[12]
依据德国检察官Loeffler的观点,德国《著作权与邻接权保护法》第107条第2款的规定由于本身的“补充条款”
(Subsidiaritaetsklausel,指该款中“但以对该行为在其他规定中没有较重的刑罚为限”
的规定)而受到极大的限制。
因此,该条规定在遏制艺术伪造行为的斗争中,从一开始就仅仅起到一个“兜底”
的作用。
[13]在遏制艺术伪造行为的司法实践中,德国《刑法典》第267条(伪造证件罪)发挥着最重要的作用。
如果仅仅是出售行为,则可以适用德国《刑法典》第263条,认定为诈骗罪。
[14]德国学者Vinck也认为,在有些情况下,德国《刑法典》第267条可以弥补德国《著作权与邻接权保护法》第107条规定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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