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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我国法的渊源与教育法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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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渊源可以简称为“法源”
,是法学基础理论中一个重要的基础概念。
中外法学家对法的渊源的解释各有不同。
一般来说,我国法的渊源是指法的“效力来源”
或者法的“表现形式渊源”
。
法的渊源理论通常把法的渊源分为正式意义上的和非正式意义上的两种。
正式意义上的法源是指通过官方制定的法律文件,以法律条文形式明确表述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如成文法体系或国家制定颁布的《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等;非正式意义上的法源是指具有一定法律意义上的观念和准则,如理性的原则、正义的标准、道德信念、公共政策、社会思潮和习惯法等。
一般来说,正式意义上的法源是现代各国主要的法律渊源,是法的效力来源,非正式意义上的法源则是法的效力来源的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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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末濠州城外,朱元璋捡到了一个少年,从此洪武皇帝多了一条臂膀。抗元兵,渡长江,灭陈友谅,伐张士诚。创建大明,光复燕云。我无处不在。从此洪武立国,再无遗憾。大明根基,固若金汤。针对小明王的事情,我们需要采取四阶段战术。首先,我们宣称什么事都没有。其次,我们说或许发生了什么事情,不过我们什么都不用做。再次,我们说或许应该做点什么,可惜什么都做不了。最后,我们很遗憾小明王以身殉国,当初要是做点什么就好了。有人问身为太祖第一心腹重臣,如何轻松避过风风雨雨,安享天年?张希孟谦虚地说仆只是大明朝卑微的社会公器,用来盛放太祖皇帝深思熟虑的果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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